问:行纪合同中的代销合同,如出现纠纷,由于行纪人逾期交货,第三人未支付货款,进而行纪人也未将代销款支付给委托人,目前委托人欲对行纪人提起诉讼,依据法律规定,除去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外,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辖权,那样本案怎么样确定管辖权?
答:国内《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用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早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假如在行纪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应从约定;假如没约定的,则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对本案具备管辖权,委托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假如委托人向行纪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起诉的,由最早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